(2017)陕0629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延翠与苏进仓、杨玲儿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翠,苏宇航,苏进仓,杨灵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刘延翠,女。申请执行人:苏宇航,男。被执行人:苏进仓,男。被执行人:杨灵儿,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翠、苏宇航与被执行人苏进仓、杨灵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苏进仓、杨灵儿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川县人民法院(2011)洛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扬帆审 判 员 吴新平代理审判员 吴 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