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黄远艮与被告唐长明、唐建荣、尹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远艮,唐长明,唐建荣,尹万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604号原告:黄远艮,男,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镔,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被告:唐长明,男,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唐建荣,男,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尹万义,男,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黄远艮与被告唐长明、唐建荣、尹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4月25日,原告以与被告唐长明、唐建荣、尹万义在合伙期间相关的账目尚需共同结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长明、唐建荣、尹万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远艮撤回对被告唐长明、唐建荣、尹万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黄远艮负担。审判员 唐梅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