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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强与红俊老火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红俊老火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521号原告:李强,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红俊老火锅,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关口上中街141号及长寿区外婆桥餐饮斜对面。经营者:魏永红(又名魏勇),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李强诉被告红俊老火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由原告李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