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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曾敏华与连朝祥、陈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敏华,连朝祥,陈玉梅,林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628号原告:曾敏华,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连朝祥,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玉梅,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忠良,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曾敏华与被告连朝祥、陈玉梅、林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曾敏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敏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曾敏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燕燕速 录 员  李青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