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曾敏华与连朝祥、陈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敏华,连朝祥,陈玉梅,林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628号原告:曾敏华,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连朝祥,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玉梅,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忠良,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曾敏华与被告连朝祥、陈玉梅、林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曾敏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敏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曾敏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燕燕速 录 员 李青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