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阳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惠云、林桃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阳安泰实业有限公司,陈惠云,林桃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241-1号申请人岳阳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任林,总经理。被申请人陈惠云,女,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申请人林桃枝,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本院在审理岳阳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与陈惠云、林桃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岳阳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惠云、林桃枝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惠云、林桃枝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东人民陪审员 李新武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金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