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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卢宁宁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宁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4刑初53号公诉机关怀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宁宁,男,1991年4月9日生于山西省怀仁县。曾于2010年12月30日因无证驾驶被怀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又因赌博于2013年2月4日被怀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建矿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1月18日被怀仁县公安局押解回怀仁县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怀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被怀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怀公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宁宁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喜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宁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宁宁于2016年3月4日在怀仁县亲和乡南小寨村活动场所,以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帮助张某某和李某某卖玉米挣取好处费的方式欺骗二人,将张某某和李某某的12.18吨玉米出售后,卢宁宁自己将玉米款结算后携款溜走,之后便一直联系不到。经怀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玉米的价值为19975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卢宁宁的亲属退还了被害人的玉米款,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宁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材料,证人郭利辉的证言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和谅解书,怀仁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宁宁目无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骗取公民的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宁宁的犯罪事实,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宁宁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亲属能主动退还被害人的钱财,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且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不会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宁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XX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宏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