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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小健刘艳芳王俊诉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居公塘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健,刘艳芳,王俊,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居公塘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7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小健,男。申请执行人刘艳芳,女。申请执行人王俊,男。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易铁夫,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居公塘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代表人王示军,该组组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未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集体经济收益款119492元,迟延履行利息11083元(以欠付款119492元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1730元,以上共计1350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居公塘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1350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