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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陕西众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何孟辉、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众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何孟辉,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84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众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铁群平,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孟辉,男。被执行人王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众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孟辉、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众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607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万元。执行中查明,诉讼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涉案的型号XE265C液压挖掘机收回,故所判标的物与实际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陕西众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莹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