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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819号原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孝荣,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万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