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刘保军、李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军,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1日,住商水县。.被执行人李阳,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6日,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执行刘保军与李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执行的本院(2016)豫1623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李阳的身份信息错误,应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刘保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保军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卫亚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