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兵杰与赵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杰,赵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550号原告:王兵杰,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丁庄镇丁庄村人,住广饶县。被告:赵新建,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原告王兵杰与被告赵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兵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兵杰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兵杰负担。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语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