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12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云军与谭进重庆市万州区俱进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军,谭进,重庆市万州区俱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12125号之一原告:李云军,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刚,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绍晖,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进,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经营矿山,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中,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俱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盐井社区。法定代表人:谭进,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执行董事兼经理,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中,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李云军与被告谭进、重庆市万州区俱进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军撤回对被告谭进、重庆市万州区俱进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2900元,由原告李云军负担。审 判 长 邓光兵人民陪审员 魏 英人民陪审员 周筱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