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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与被告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425号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国,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原告李××与被告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蓉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