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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2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桥支行与苏州市耐拓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桥支行,苏州市耐拓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铂恒电器有限公司,袁臻亮,李培,戴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7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桥支行,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成美街26号。负责人:顾宝根,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晖、姚芳,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耐拓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工业坊。法定代表人:丁朵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富泰路。法定代表人:丁正美,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市铂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正美,总经理。被执行人:袁臻亮,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李培,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戴素梅,女,195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桥支行与苏州市耐拓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铂恒电器有限公司、袁臻亮、李培、戴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另案已赴被执行人苏州市耐拓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暨确认文书送达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工业坊实地调查执行,未找到该被执行人,据太平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反映,苏州市耐拓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原在太平街道聚金工业坊租赁厂房经营,但该单位在2014年已搬走,现具体情况不明。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袁臻亮名下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天域花园11幢706室、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嘉宝花园241幢303室、被执行人戴素梅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2999号朗悦湾花园73幢102室、被执行人李培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彩虹一村17幢西单元102室房地产、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东路9号尊园雅居11幢102室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培名下苏E×××××、被执行人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名下苏E×××××、被执行人苏州市铂恒电器有限公司名下苏E×××××、被执行人苏州市耐拓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名下苏E×××××汽车四部,但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至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1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09破1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对苏州市铂恒电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苏州市铂恒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于4月10日致函本院,请求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苏州市铂恒电器有限公司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6)苏0507执364号执行裁定书、(2017)苏0509破1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邹建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琴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