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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陈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刑初8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于2017年3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张自口村×号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沈某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被告人陈某持铁棍将被害人沈某头部、手部打伤,造成沈某创伤性硬膜下出血,颅骨骨折(颞,左),颅内积气,右手第5掌骨头骨折,头皮裂伤;被害人沈某持铁棍将被告人陈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沈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陈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陈某于2017年3月17日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于2017年3月17日已赔偿被害人沈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福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