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4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徐礼攀、叶腾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礼攀,叶腾敢,叶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礼攀,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叶腾敢,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执行人叶碧珍,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礼攀与被执行人叶腾敢、叶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叶腾敢、叶碧珍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徐礼攀借款人民币2803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执行费人民币320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网络冻结,但被执行人存款余额已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在南安、泉州无国土、房产及车辆的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清,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