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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方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26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女,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金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于2007年5月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3张卡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3张信用卡共用一个信用额度),自2007年9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方某持该卡多次取现、消费,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47,964.14元,2015年5月27日最后一次还款,逾期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方某始终未还款。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方某在本市浦北路XXX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单位退缴了上述赃款。以上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倪海杰的陈述,该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情况说明》、《业务受理单》,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超过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了全部赃款,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6)沪0101刑初91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人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方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施月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琳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