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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叶圣建与冯保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圣建,冯保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860号原告:叶圣建,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冯保奎,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叶圣建诉被告冯保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叶圣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圣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浏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