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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吕正涛与宋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正涛,宋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989号原告:吕正涛,男,现住庄河市。被告:宋顺国,男,现住庄河市。原告吕正涛与被告宋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吕正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正涛负担。审判员  赵日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毅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