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吕正涛与宋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正涛,宋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989号原告:吕正涛,男,现住庄河市。被告:宋顺国,男,现住庄河市。原告吕正涛与被告宋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吕正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正涛负担。审判员 赵日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毅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