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郭磊、焦梦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磊,焦梦凯,曹建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财保30号申请人郭磊,男,198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被申请人焦梦凯,男,1991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申请人曹建君,男,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人郭磊与被申请人焦梦凯、曹建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郭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焦梦凯驾驶的曹建君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郭磊并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焦梦凯驾驶的曹建君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