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吕中奎与安徽民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孙先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中奎,安徽民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孙先富,王静,郑瑞,高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140号原告:吕中奎,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安徽民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山南镇吕楼社区。法定代表人:高林,总经理。被告:孙先富,男,汉族,50岁,住肥西县。被告:王静,女,汉族,30岁,住肥西县。被告:郑瑞,男,汉族,30岁,住肥西县。被告:高林,男,汉族,40岁,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中奎诉被告安徽民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孙先富、王静、郑瑞、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中奎于2017年4月25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林、孙先富、郑瑞、王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中奎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中奎撤回对被告高林、孙先富、郑瑞、王静的起诉。审判员 聂新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