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牛仲平诉张东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仲平,张东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8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仲平,男,196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新,男,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上诉人牛仲平因与被上诉人张东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仲平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牛仲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牛仲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牛仲平负担,准予免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焱代理审判员 娄 永审 判 员 蒋庆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