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民终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华、刘忠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华,刘忠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9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华,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忠碧,女,67岁,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老武装部宿舍)。上诉人刘华因与被上诉人刘忠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上诉人刘华。审判长 舒 平审判员 李厚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钦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