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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林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送军、李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送军,李迎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931号原告桂林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西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汤进春。委托诉讼代理人:南瑞芳,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送军,男,汉族,1978年3月19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被告:李迎春,女,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送军、李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林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苏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若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