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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余永海诉南充炊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永海,南充炊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322号原告余永海,男,汉族,生于1950年10月2日,住四川省领水县。被告南充炊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共兴镇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曲百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永海诉被告南充炊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永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余永海承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