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2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22民初194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饶平县,.被告:邱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原告自愿同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纠纷已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詹延光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曰书记员 吴泽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