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12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22民初194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饶平县,.被告:邱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原告自愿同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纠纷已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詹延光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曰书记员  吴泽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