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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某某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1、孔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某某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1,孔某某,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867号原告:辽宁某某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被告:刘某某1,男,。被告:孔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被告:韩某某,女,。原告辽宁某某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1、孔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刘某某1、孔某某涉及刑事案件正在羁押中,不能送达,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某某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缓交),由原告辽宁某某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翠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