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某某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1、孔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某某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1,孔某某,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867号原告:辽宁某某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被告:刘某某1,男,。被告:孔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被告:韩某某,女,。原告辽宁某某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1、孔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刘某某1、孔某某涉及刑事案件正在羁押中,不能送达,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某某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缓交),由原告辽宁某某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翠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