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曹金岭与马芳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岭,马芳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江西省奉新县瑞盛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447号原告:曹金岭,男,1954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堂,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芳超。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凤宾路联东优谷总部商务园***号楼。负责人:杨伟,职务:总经理。被告:江西省奉新县瑞盛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阳大道东方世纪城对面。原告曹金岭与被告马芳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江西省奉新县瑞盛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金岭诉称,2016年8月10日,被告马芳超驾驶车主为被告江西省奉新县瑞盛汽运有限公司的赣C×××××重型厢式货车,头东尾西停在省道301线马庄村段北侧,掉头行驶至道路南侧王川汽车修配东10米时,将骑电动车的原告曹金岭撞伤,电动车损坏。被告马芳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赣C×××××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前期医疗费用已经贵院(2016)豫0527民初3039号判决书判决生效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已治疗出院,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数额待评残后确定)。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现其无法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金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随生审 判 员 张瑞敏人民陪审员 王国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晓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