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石福臣与刘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福臣,刘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民初865号原告:石福臣,住平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彩霞。被告:刘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福臣与被告刘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福臣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云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福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福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石福臣负担。审判员 常忠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黎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