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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石福臣与刘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福臣,刘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民初865号原告:石福臣,住平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彩霞。被告:刘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福臣与被告刘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福臣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云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福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福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石福臣负担。审判员  常忠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黎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