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张勇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张勇五金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诚,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环,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张勇五金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苑B区*幢***号门面房。经营者:张书全,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张勇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张勇五金店在工商、房产、土地、车管等部门登记的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张勇五金店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存款余额进行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学飞审判员 吕爱来审判员 赵俊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