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周宏波与周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波,周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187号原告:周宏波,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周智敏,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周宏波为与被告周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周智敏归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宏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智敏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06年3月8日,被告���智敏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后,被告未还本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智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宏波借款人民币12000元并支付利息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周智敏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周宏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树春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人民陪审员 陈 淑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 丽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