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豫1327执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XX明与姜永辉、冯彦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明,姜永辉,冯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3**执保13号申请人:XX明,男,197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申请人:姜永辉,男,1983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申请人:冯彦庆,男,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人张明阳与被申请人姜永辉、冯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姜永辉所有的位于南阳市高新区森林半岛北侧39号楼1单元1203室(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号2014026号),冯彦庆所有的位于南阳市高新区蓝调街区房产证号为1501010756-××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现我局已将该两套房产依法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保013号的执行。审判长  胡学朋审判员  程 纲审判员  詹兴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