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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支晗晗、王乖玲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晗晗,王乖玲,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692号原告:支晗晗,男,汉族,1991年11月1日出生。原告:王乖玲,女,汉族,1966年2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晗晗,男,汉族,1991年11月1日出生。系王乖玲之子。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黄靠成,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慧,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支晗晗、王乖玲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支晗晗、王乖玲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支晗晗、王乖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支晗晗、王乖玲负担。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