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戴共党、陈普民共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共党,陈普民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共党,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跃华,益阳市资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普民,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再审申请人戴共党因与被申请人陈普民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湘09民终1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共党申请再审称,原审审理程序不合法,被申请人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申请人在上诉期内缴纳了上诉费,二审以没交费为由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本案中,陈普民前诉的诉讼请求与后诉的诉讼请求不相同,分别是请求法院确定共有物分割比例以及请求法院对共有物按照分割比列进行具体分割,因此,原审法院受理陈普民的起诉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一审判决后,戴共党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是没有按照上诉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收款单位汇缴上诉费,原二审裁定戴共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戴共党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共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鹏飞审 判 员 毛杰中代理审判员 薛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