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汉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正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汉银,林正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43号申请执行人田汉银,男,195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林正莲,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田汉银申请执行林正莲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川1523民初630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正莲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无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 伟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