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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终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缪定宇与威远县侨营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同威物资有限公司、威远鑫瑞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定宇,威远县侨营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同威物资有限公司,威远鑫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4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缪定宇,男,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远县侨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法定代表人:周忠辉,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省同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法定代表人:文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威远鑫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法定代表人:丁兵,经理。上诉人缪定宇因与被上诉人威远县侨营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同威物资有限公司、威远鑫瑞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缪定宇通过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上诉人缪定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缪定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王晓莉审判员  薛久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