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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焦作市彩陶坊商贸有限公司与冯爱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彩陶坊商贸有限公司,冯爱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3321号原告:焦作市彩陶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1028号华融国际大厦110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王建设。被告:冯爱梅,女,汉族,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焦作市彩陶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爱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彩陶坊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焦作市彩陶坊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汤四新审 判 员  张保方人民陪审员  卢萌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梦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