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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徐全霞、明旧英等与徐桂松、张伟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全霞,明旧英,王某1,王某2,徐桂松,张伟华,刘建军,何建国,吴金松,常熟旭利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昆山市富山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93号申请执行人徐全霞,女,1985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申请执行人明旧英,女,1956年3月0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申请执行人王某1。申请执行人王某2。法定代理人王某3,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系王某1、王某2父亲。被执行人徐桂松,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张伟华,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何建国,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吴金松,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被执行人常熟旭利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578716-X。法定代表人黄师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昆山市富山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水秀路西、中环路北。法定代表人邵树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全霞、明旧英、王某1、王某2与被执行人徐桂松、张伟华、刘���军、何建国、吴金松、常熟旭利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昆山市富山金属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少民初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9098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建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法律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徐桂松、张伟华、刘建军、吴金松、常熟旭利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昆山市富山金属有限公司现暂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徐桂松、张伟华、刘建军、吴金松、常熟旭利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昆山市富山金属有限公司在昆山范围内暂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徐桂松、张伟华、刘建军、吴金松、常熟旭利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昆山市富山金属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上述事实有各单位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少民初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洪文林人民陪审员  柴叶红人民陪审员  叶卿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