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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华俊与上海隆艺木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俊,上海隆艺木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301号原告:刘华俊,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荣、娄积圆,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隆艺木门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朱磊,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华俊与被告上海隆艺木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刘华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诉讼保全费840元,均由原告刘华俊负担。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