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松强与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强,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11行初7号原告赵松强,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富春江路1517号。法定代表人韩传佩,大队长。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369号。法定代表人李奉利,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松强诉被告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松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刚人民陪审员 季 婧人民陪审员 徐云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迟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