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80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党南村二组。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58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党南村二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元及利息3120元,案件受理费64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郭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案款10000元(已履行),剩余案款3184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表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文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泽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