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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利平与王洪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平,王洪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737号原告王利平,女,汉族,1968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洪水,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东宇航路。负责人:杨文胜,总经理。原告王利平诉被告王洪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利平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平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平撤回对被告王洪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利平负担。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月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