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皖西学院与姚红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皖西学院,姚红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1501号原告:皖西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河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6188663C。法定代表人:刘学忠,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萍,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红生,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皖西学院与被告姚红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皖西学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皖西学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皖西学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皖西学院负担。审判员 方玉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