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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皖西学院与姚红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皖西学院,姚红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1501号原告:皖西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河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6188663C。法定代表人:刘学忠,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萍,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红生,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皖西学院与被告姚红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皖西学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皖西学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皖西学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皖西学院负担。审判员  方玉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