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志永与刘逞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永,刘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1246号申请人:李志永,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逞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13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刘逞生支付申请人李志永案件款61000元。未执行标的61000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执行费815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3民初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丽萨审判员 李孟坤审判员 米一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