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银风与吴恒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银风,吴恒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349号原告申银风,女,1964年7月5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堂,河南秉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恒飞,男,199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银风诉被告吴恒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银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银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申银风负担。审判员 马红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中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