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卢业志、陈东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业志,陈东新,罗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2号申请执行人卢业志,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陈东新,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罗春燕,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申请执行人卢业志与被执行人陈东新、罗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9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业志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桂1322执2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履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东新、��春燕有房产一栋位于xx县XX镇XX路XX巷X号(房产证号为:象房权证象字第××号)。对于上述财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顺才与被执行人陈东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桂1322执70号执行案中已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桂1322执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查封时已有其他法院查封在前,致使本院的查封裁定处于轮候查封状态。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其他法院申请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现经本院五查(查房地产、查土地、查车辆、查工商登记、查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东新、罗春燕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新的财产线索,致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结,应列入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管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象民初字第9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祥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