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滕鎏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801310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鎏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801310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22执1100号被拘留人滕鎏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801310612本院在执行周连富、毛永得与滕鎏、郑海芳、余凌、王一之、上海汇邦快递服务有限公司(2017)浙0122执110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滕鎏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