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柳永开与宋彦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永开,宋彦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柳永开,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卫溪。被执行人宋彦朋,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申请执行人柳永开与被执行人宋彦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宋彦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柳永开借款30000元并自2015年1月15日起按照年息24%的借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彦朋与申请执行人柳永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按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柳永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月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