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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桂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佰民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珍,徐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执18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珍,女,193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委托代理人:梁凤兰,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庆市,申请执行人张桂珍之女。被执行人:徐佰民,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张桂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佰民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依据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黑刑核95564358号刑事裁定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桂珍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因被执行人徐佰民财产所在地及住址在安达市人民法院,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黑12执指6号执行裁定书,指令该案件由安达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张桂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佰民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指令安达市人民法院执行后,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刑核95564358号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华审判员 吕晓龙审判员 尹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成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