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司家昌与史波、刘晓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家昌,史波,刘晓华,韩方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1151号申请人:司家昌,男,1952年4月8日生,住开原市。法定代表人曹文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史波,女,1967年5月10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刘晓华,女,1952年3月2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韩方婕,女,1998年12月25日生,住开原市。法定代理人王立芹,女,1973年6月28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家昌与被执行人史波、刘晓华、韩方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史波、刘晓华、韩方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继军 来自: